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
一、办理条件
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。法定劳动年龄内(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),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(含残疾人)、退役军人、刑满释放人员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(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)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、返乡创业农民工、网络商户、脱贫人口、农村自主创业农民;2.除助学贷款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、住房贷款、购车贷款、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(含信用卡消费)以外,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,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;3.在提交贷款申请时,应已创办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民办非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,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。
二、申报流程

三、申报须知
申请人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,有固定经营场所,正常生产经营;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,除助学贷款、扶贫贷款、住房贷款、购车贷款、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(含信用卡消费)以外,本人及配偶均没有其他贷款;申请人未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或有事实的就业行为,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仅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,不转借他人使用,不用于购买股票、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,不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用途,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本息保证按时足额偿还,因欠息造成的罚息、复息、违约金等由本人承担。申请人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,不予贴息:(一)借款人在非本人创办的其他单位就业;(二)借款人办理失业或退休手续、享受失业或退休待遇;(三)借款人死亡;(四)借款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;(五)借款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、贴息资金审核、贷后管理;本表填报内容和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有效,如因申请时未如实申报,造成不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,本人同意提前归还未到期创业担保贷款,如数退回已享受的贴息资金,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,并接受相应处理,承担一切法律后果。